時間:2014-07-25 來源:中國網 作者:轉載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傳統中醫師在登記的地域范圍外執業或者開展登記的執業范圍以外的診療活動的,由登記的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登記證書。
根據征求意見稿,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同時,國家對中醫醫療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中醫醫療人員分為中醫醫師和傳統中醫師。
其中,中醫醫師的執業資格、執業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執行,傳統中醫師僅從事傳統中醫藥服務。傳統中醫師執業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實績考核、登記,在登記的地域范圍、執業范圍內開展中醫相關診療活動。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傳統中醫診所超范圍提供中醫藥服務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
被責令停止執業的,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醫療機構的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醫療機構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或者由原執業備案部門責令停止執業。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發展中醫藥文化,將中醫藥文化建設納入國家文化發展規劃。每年10月11日為“中醫藥日”。